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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促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指导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3:55:14  浏览:89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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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促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促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林业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精神,促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规范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组织及其行为,维护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加快现代林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林业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性

(一)发展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是坚持家庭承包经营、促进互助合作的重要形式。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是在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基础上,同类林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建立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能够有效地解决林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政府“统”不了、部门“包”不了、农户“办”不了或“办起来不合算”的难题,有效地解决千家万户的小生产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连接的交易费用大和风险成本高的问题,对于进一步巩固和发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成果将产生重要作用。

(二)发展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是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林业的重要抓手。林业生产周期长,适度规模经营有利于按照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实现良性循环。发展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有利于突破家庭小规模、分散经营格局,发挥规模经营的优势,推进林业标准化、产业化、信息化、生态化发展,提高林业劳动生产率和林地产出率;有利于发展林产品加工流通业,带动林业产业结构调整,加快现代林业发展进程。

(三)发展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是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发展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通过合作经营、集约经营和规模经营,有利于降低林产品生产和流通成本,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创新机制,激励农民增加投入,提高农民投资收益;有利于提高农民的市场谈判地位,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四)发展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是培育新型市场主体、发展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发展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有利于专业化分工合作,促进各类生产要素向林业流动,提高要素配置效率;有利于形成共同购买林业生产资料、租赁机械、销售产品、共享技术信息的合作体;有利于共同经营森林,克服生产周期长的弱点,形成有效的资金流;有利于联合从事林产品加工业,提高林产品的附加值;有利于形成产权明晰、内部运行机制规范的新型市场主体,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五)发展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是培育新型农民、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载体。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通过为农民提供林业科技、信息、培训、生态保护等综合性服务,培养农民的市场竞争意识和互助合作精神,提高农民经营能力和技术水平,培养和造就新型农民,有利于增强农民的民主管理意识,保障农民民主权利,有利于完善乡村治理结构,促进基层民主建设和乡风文明。

二、发展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六)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全面落实国家有关扶持政策,以林业专业化合作为基础,以优势林业产业和特色产品为依托,大力发展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优化合作社治理结构,切实加强经营管理,建立农民增收的长效机制和利益保障机制,不断提高林业生产的规模化、产业化和生态化水平,努力实现兴林富民,为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生态文明、推动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七)基本原则。发展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以服务农民为宗旨。围绕发展林业生产,全力为成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在服务中加快发展、在发展中强化服务。

——以尊重农民意愿为核心。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充分尊重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维护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依法保障农民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业生产经营自主权,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以资源增长和农民增收为目标。坚持有利于加快植树造林步伐,提高森林经营水平,提升森林资源质量,增加森林资源总量,增强森林生态系统的整体功能,促进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林区和谐。

——以市场运作为导向。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利益共享为纽带,紧紧依托优势产业、特色产品来培育和发展专业合作社,完善内部运行机制,提高专业合作社的市场竞争能力。

——以政府引导规范为保障。切实加强政府的指导、支持和服务作用,加强典型示范,协调落实各项扶持政策,优化发展环境,指导专业合作社建设,不断提高专业合作社建设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

三、依法建立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

(八)依法组建。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从事林木种苗与花卉生产、植树造林、森林管护、森林采伐、林下种植、林间养殖、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生态旅游、生产资料采购、林产品销售、加工、运输、贮藏等经营业务的提供者和利用者,都可以在自愿联合的前提下,组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也可以依法以资金、林木、林地、产品、劳力等形式出资或折资折股入社。

(九)制定章程。设立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要根据“民办、民管、民受益”的要求,依法制定适合本社特点的章程,章程应当载明名称和住所、业务范围、成员资格、加入和退出的条件、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成员出资方式、数额、财务及资金管理、盈余分配、亏损处理、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等。

(十)依法登记。每个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至少要有5名以上的成员,其中农民至少占到成员总数的80%,确保农民在专业合作社中的主体地位。设立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要召开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领取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未经依法登记的,不得以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十一)突出服务宗旨。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照专业合作社章程为成员提供林木种苗、林业机具、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采购供应服务,提供苗木、花卉、木材及其加工产品、森林食品、药材等林产品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有关的林业技术、政策咨询、信息发布、许可代理等产前、产中、产后服务;联合防火、防病虫害、防人为破坏,统一产品生产标准、统一承揽林业工程建设任务。以及开展林权抵押贷款、森林保险和社区合作内部化的金融服务。通过服务,引进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推进专业化生产、规模化经营,优化配置林业生产要素,提高农民抵御市场风险和自然灾害的能力。

(十二)实行民主管理。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由全体成员依据章程实行民主决策、管理和监督。重大事项由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实行一人一票制,同时可以依法设立附加表决权。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依法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自主经营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十三)合理分配利益。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要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把可分配盈余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所占的比例进行分配,确保各成员得到公平、合理的收益,不断增强合作社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十四)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财会[2007]15号)进行会计核算,依法建立健全销售业务、采购业务、存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借贷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应定期、及时向成员公布财务状况等会计信息,接受成员的监督。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有条件的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要设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向成员大会报告。如果有必要,成员大会也可以委托独立的审计机构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审计。

(十五)依法进行变更和注销登记。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要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涉及营业执照变更的,要同时申请换发营业执照。因章程规定、成员大会决议、合并或分立、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依法进行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维护各成员的合法权益,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四、切实加强对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政策扶持

(十六)积极支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承担林业工程建设项目。天然林保护、公益林管护、速生丰产林基地建设、木本粮油基地建设、生物质能源林建设、碳汇造林等林业工程建设项目,林业基本建设投资、技术转让、技术改造等项目,应当优先安排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承担。

(十七)大力扶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基础设施建设。各地应将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林区道路建设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林业专项规划,优先享受国家各项扶持政策。

(十八)鼓励有条件的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承担科技推广项目。支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承担林木优良品种(系)选育及林木高效丰产栽培技术、森林植被恢复和生态系统构建技术、野生动物驯养繁育技术、森林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等林业新品种、新技术推广项目。

(十九)鼓励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创建知名品牌。积极鼓励和支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开展林产品商标注册、品牌创建、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森林可持续经营认证活动。对通过质量标准和认证以及森林可持续经营认证的,林业主管部门应给予奖励。

(二十)支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开展森林可持续经营活动。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基层林业工作站要指导和帮助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自主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经林业主管部门认定后,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或其成员依法采伐自有林木,可按森林经营方案执行。未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林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森林资源状况安排采伐指标,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并及时做好相关服务。

(二十一)支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开展多渠道融资和森林保险业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监会 保监会 林业局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170号)的要求,支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开展多渠道融资和森林保险业务,支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开展成员之间的信用合作。要切实加强森林资源勘界、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要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和林木、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及时依法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办理林权抵押登记手续并加强抵押林地、林木的监管工作。

(二十二)依法对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实行财政和税收优惠政策。国家依法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的资金,应当安排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使用。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应当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中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成员采伐自有林木的,应当降低或免征育林基金,具体实施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并报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备案。

五、不断强化发展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组织保障

(二十三)明确部门职能,强化机构建设。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对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明确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要充分发挥基层林业工作站在服务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中的作用。要制定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要做好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试点示范、政策咨询、业务指导、宣传培训等工作,指导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完善内部运行机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搞好规范化建设。

(二十四)积极沟通协调,落实扶持政策。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大与发展改革、财政、工商、税务、金融、人事等部门的协调力度,落实各项优惠政策。积极争取国家对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开展林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林经济活动的各项优惠政策。在落实各项扶持政策时,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给予优先扶持和适当倾斜。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

(二十五)开展试点示范,积极培育典型。各地要抓好典型,大力开展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试点示范工作,坚持示范引路,以点带面。要选择和培育一批优势明显、运行流畅、操作规范、带动作用大的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作为试点示范单位。要积极开展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评定表彰工作,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

(二十六)加大宣传培训,营造良好氛围。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不断加大宣传工作力度。重点宣传建立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重大意义、政策法规、专业知识及成功典型、经验做法等,引导农民创办和加入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舆论环境和良好工作氛围。要切实做好培训工作,帮助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管理人员掌握好政策和经营技术,努力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经营管理队伍,促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健康快速发展。

(二十七)加强制度建设,建立长效机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建设,要明确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制定保障措施。要充分利用当前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的良好机遇,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保障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

国家林业局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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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双骏”文化奖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双骏文化奖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双骏文化奖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11年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九日



鄂尔多斯市“双骏”文化奖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设立“双骏”文化奖,旨在发扬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宗旨,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以公正性、权威性、导向性为原则,通过奖励,促进鄂尔多斯市文化艺术产品的生产和文化艺术人才的成长,推动全市文艺创作繁荣与发展,加快建设文化强市的步伐。

第二条 “双骏”文化奖是市人民政府对全市文化艺术成果的最高奖励,每两年评选一次,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市文化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奖项设置及奖励对象



第三条 “双骏”文化奖设文化特别奖、专业艺术奖、群众文化艺术奖三大类。

   第四条 文化特别奖,是指对获得自治区和国家级奖项名录内的奖项和在全国、全区性文艺汇演、调演、比赛中获等级以上奖项的再奖励。

   第五条 专业艺术奖包括整台舞台艺术作品奖(含戏曲、歌剧、音乐剧、舞剧及有整体构思的大型歌舞、乐舞剧目等)和歌曲、器乐、舞蹈、小戏(小品)、曲艺节目单项奖。奖励对象是全市国有专业艺术表演团体和其他所有制职业艺术团体创作演出的新剧、节目。

第六条 群众文化艺术奖包括书法、美术、摄影、音乐、舞蹈、戏剧、曲艺7个门类。每个门类分少儿、成人和老年3个组别。奖励对象为鄂尔多斯籍群众文化工作者和业余文艺爱好者辅导、创作的美术、书法、摄影作品以及创作、编导、辅导并表演的歌曲、器乐、舞蹈、戏剧、曲艺作品。

第七条 参加评奖的作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评审日前两年内创作并公演的音乐、舞蹈、戏剧、曲艺等文艺剧节目;

(二)评审日前两年内在市级以上社会团体组织的重要展览上展出或在市级以上国家批准的报纸、刊物、出版社正式发表的美术、书法、摄影等作品。

第八条 全市性的专业或群众文艺会演、调演、比赛和其他文化活动比赛奖励随活动同步进行。



第三章 奖励名额与标准



第九条 文化特别奖。不受名额限制,按实际获奖数奖励。获国家级奖项名录内的集体奖,奖励人民币50万元,获各门类单项或个人奖项的,一等奖奖励人民币6万元,二等奖奖励人民币5万元,三等奖奖励人民币4万元;获国家级会演、调演、比赛等级奖励的,对应等级资金减半。获自治区级奖项名录内的集体奖,奖励人民币40万元,获各门类单项或个人奖项的,一等奖奖励人民币4万元,二等奖奖励人民币3万元,三等奖奖励人民币2万元;获自治区级会演、调演、比赛等级奖励的,对应等级资金减半。

  第十条 专业艺术奖。整台舞台艺术作品奖每次评奖不得超过2个,不分等次,奖励人民币30万元;歌曲、器乐、舞蹈、小戏(小品)、曲艺节目,每个类别设一等奖1个,奖励人民币2.5万元;二等奖2个,奖励人民币2万元;三等奖3个,奖励人民币1.5万元。

  第十一条 群众文化艺术奖。成人组每个类别设一等奖2个,二等奖3个,三等奖4个;少儿组和老年组每个类别各设一等奖1个,二等奖2个,三等奖3个。上述各门类各组别一等奖奖励人民币2万元;二等奖奖励人民币1.5万元;三等奖奖励人民币1万元。

第十二条 凡符合参评专业艺术奖、群众文化艺术奖的项目在开评之前已获得自治区级及以上等级奖励的,不占用推荐名额和评奖名额,符合第九条者,可同时获得相应等级的奖励。



第四章 评奖程序及要求



第十三条 各旗区文化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参评项目的资格初审认定及推荐申报工作,推荐申报项目经旗区人民政府审核确认后上报。市直单位直接向市文化局申报,其中市属其他所有制职业艺术团由其主管部门向市文化局推荐申报;市直单位的团体和市直单位工作的业余文化工作者参评作品由市群艺馆负责推荐。申报工作包括参评项目的材料报送、资格审查和选拔推荐等方面。申报名额以市文化局当年度所发的申报通知为准。

第十四条 评奖期间,市文化局分别成立专业艺术奖评奖委员会、群众文化艺术奖评奖委员会和相应的办公室,文化特别奖按类由上述评委会评审。市文化局设立评奖专家库,评委会成员根据评奖门类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聘任。评委会实行回避制度。凡参与评奖作品创作、编导、表演、辅导等相关工作的人员不得被聘任为本届评委。

第十五条 各评委会根据推荐单位提供的推荐材料、视频或录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平等竞争和综合平衡、宁缺勿滥的原则,根据各门类奖项名额,以评议和投票的方式评选出各项目、各门类文化艺术成果的等次,评定结果在市内媒体公示,公示结束后无异议,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正式公布。

  第十六条 评奖委员会成员和评奖办公室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评奖规定。评奖委员会成员在评奖中有违反规定、徇私舞弊行为的,取消其评委资格。评奖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参评单位和个人在申报和评奖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参加评奖的资格,并撤消已获得的奖项。



第五章 奖励经费及其他

 

第十八条 “双骏”文化奖奖励和评选工作经费由市财政统筹安排,归口拨付市文化局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文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实施。


关于印发《山东省关于发行中央电力建设债券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


关于印发《山东省关于发行中央电力建设债券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


通知
为了集中资金保证国家重点电厂建设,缓解电力供需矛盾,增强国民经济发展后劲,根据国发[1987]18号文《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发行一九八七年电力建设债券报告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山东省关于发行中央电力建设债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
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收电力建设附加费的有关规定,何时执行,另行通知。

山东省关于发行中央电力建设债券办法
第一条 为了集中资金保证国家重点电厂建设,增强国民经济发展后劲,根据国务院《关于发行电力建设债券的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九八七年国家分配给我省的中央电力建设债券(简称本债券)额为一亿八千五百万元,主要用于石横、黄台电厂的建设工程,以保证在建的两台三十万千瓦机组按期投产。
第三条 本债券发行的范围是,山东电网供电范围内的企业、事业等单位,除农业排灌用电,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医院、学校(不含校办工厂及企业办的职工学校、医院)用电,以及民政部门办的社会救济福利事业用电外,均属认购债券的范围。
第四条 本债券由各市政府、行署根据省政府分配的任务,在优先满足国家重点企业认购的前提下,统一安排,落实到各认购单位。
第五条 山东省电力工业局为本债券的发行单位。债券由各市、地供电部门代省电力局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向各认购单位发行。
第六条 本债券是电力企业为筹措电力建设资金所发行的有价证券。实行谁发行、谁使用、谁还本、认购债券与分配使用电力挂钩的原则。
第七条 本债券是含用电权的证券,不计利息。每元面值债券含用电指标每年两度,每五千度占用一个千瓦电力,即二千五百元一个千瓦。从购买债券之日起一年后供电,用电指标有效期限为二十年。从第十一年开始,五年偿还本金,每年偿还本金的20%。
第八条 发行本债券筹集的资金,由各地供电部门按月全额汇交省电力局,省电力局转存在省建设银行开立的“中央电力建设债券”专户,按国家计划专款专用。
第九条 本办法从执行之日起,各地供电部门凭认购单位认购的电力建设债券数额和认购的先后顺序办理新装、增容手续,并按国家定价收取电费。
第十条 本债券一次认购,分期付款。为了保证供应石横、黄台两电厂按建设计划进度使用资金,今年六月底前缴款额不得少于50%,十月底前全部缴完。
第十一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购买本债券的资金来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许挪用上缴财政的税利和银行贷款,不许摊入生产成本和列入营业外支出。
第十二条 凡认购本债券的用电单位,都要按债券分配的电力实行计划用电,服从电力调度。对超计划用电单位,供电部门可按国家规定扣减超用电量,对难以扣减的电量,按现行电价五倍加价收费。
第十三条 本债券及所含用电权可以在同一供电区内相互转让,但须到当地供电部门办理变更户名手续。
第十四条 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以一九八五年统配电量为基数,对基数内的电量,按国家定价收费;对超基数的新增电量,在冲减购买债券分得的电量后,其余新增电量在现行电价的基础上,每度加收电力建设附加费六分。
第十五条 加收的电力建设附加费,全额专户存入建设银行,由电力建设债券发行单位作为电力建设资金,专项用于国家计划内电力建设项目。
第十六条 目前正在建设的国家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及投产后的用电量,由有关部门根据山东电网电力平衡情况及轻重缓急程度进行合理分配。
第十七条 对按本办法规定不承担认购中央电力建设债券任务的单位,以及集资办电、来油加工、来煤加工,议价电及代地方电厂、企业自备电厂上网销售的电量,不加收电力建设附加费。
第十八条 电力建设附加费,由各地供电部门随同当月电费一并托收,按月全额汇交省电力局“电力建设附加费”专户,省电力局按季根据上交的电力建设附加费总额计取0.5%作为费用。
第十九条 对未按规定日期缴纳电力建设附加费的单位,供电部门可按欠缴额每天加收0.05%的滞纳金,过期一个月不缴纳者,供电部门可按供用电规则将统配用电水平压到一九八五年统配电量基数以内。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电力工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1987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