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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基层人民法院干部离婚案件的管辖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8:58:34  浏览:82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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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基层人民法院干部离婚案件的管辖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基层人民法院干部离婚案件的管辖问题的复函

1962年8月11日,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7月28日〔62〕法民字第51号请示已收阅。关于基层人民法院干部离婚案件的管辖问题,你们提出的办法,在法律上是没有根据的,不宜采用。今后基层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一定要认真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严格按照国家的政策、法律办事,以免群众对法院判决产生误解。此复。

附: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基层法院干部离婚案件管辖问题的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
我区昭乌达盟敖汉旗法院,最近判决该院审判员刘宗雨离婚一案,引起了群众不满和女方上诉。对此我们感到基层法院审判人员的离婚案件,由其所在法院审理判决,确实容易引起对方当事人和群众的误解和不满,影响不好。为此,我们意见:今后基层法院审判人员或其他干部的离婚案件,按案件管辖规定属于其所在法院审理时,可报送中级法院作一审审理。
上述意见是否妥当,请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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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六政[2005]57号

金安区、裕安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办事效率,明确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职责,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本级财政资金(含预算内、预算外和专项基金)投资和财政性融资投入的公用基础设施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安置房建设项目、公益事业项目等。
  市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市本级(包括六安开发区)的项目建设。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效率优先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市场竞争机制,依法公开招标。

第二章 管理和实施机构职责

  第四条 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委员会(下称市投资委)的主要职责是:领导和组织实施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查批准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筹资计划、投资计划和还贷计划,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
  市投资委下设办公室(下称市投资办)、市城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下称市重点办)、市安置房建设管理办公室(下称市安置房办)和市政府投资项目督查组(下称市项目督查组)。
  第五条 市投资办的主要职责:处理市投资委日常事务,汇总和提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筹资计划、投资计划和还贷计划方案,督促融资计划落实,统一负责资金调度和监管。
  六安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市城投公司)负责项目融资、按计划拨款、还贷等。
  第六条 市重点办的主要职责:编制城市建设项目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方案,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组织工程招标、施工和工程监理,拨付工程款。
  市重点办下设项目管理部、综合监督部和财务部。项目管理部负责编制新建项目实施计划,完成项目前期工作,组织项目的招标和施工现场全过程管理。综合监督部负责组织工程监理招标,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标外工程现场签证。财务部负责拟建项目概预算的编制、工程资金的分配和拨付、工程财务核算、竣工项目财务决算的编制和报审。
  标外工程和工程变更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 市安置房办的主要职责: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和土地收储需要,制订安置房建设计划和分配计划,负责监督资金使用、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招标和投资委交办的有关工作。
  市土地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负责安置房建设工程中施工企业的招标,建设资金的筹集和拨付,施工管理、竣工验收和财务决算的编报。
  第八条 市项目督查组的主要职责: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及安置房建设的工程进度、质量和融资计划执行情况的督查;受理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各类投诉。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要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项目合同制、项目招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要逐步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的评估论证,咨询评估要引入竞争机制;特别重大的项目应实行专家评议制度;逐步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由项目单位提出(城建项目由市重点办作为项目单位),市投资办汇总并初审后报市投资委审批。
  第十二条 市投资委批准列入计划的项目,由项目单位作为项目法人,负责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以及相关报批等手续。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单位组织招标并实施。
  政府投资项目建立项目责任人制度。项目责任人由项目单位提出,报市投资委批准。项目责任人受项目法定代表人委托,参与工程施工招标、工程监理招标、施工方案制定和施工调度等重大事项的研究讨论,对工程建设自招标直至工程竣工验收的全过程进行管理并负直接责任。
  严格执行项目管理程序,坚持先勘察设计、后招标、再施工,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实行重点工程月报制度。项目单位要按月向市投资办报送工程报表,主要内容包括:工程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工程进度及工程款支付等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报送的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实行项目概算预审制度。项目概算预审由市投资委分管领导或委托相关负责同志主持,由市投资办、监察局、建委、财政局、审计局、国土资源局和项目单位负责人参加。项目概算预审结果作为确定招标最高限价的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 实行工程进度调度会制度。调度会由市投资委分管领导或委托相关负责同志主持,相关单位参加,原则上每半个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也可临时召开。主要任务是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征地、拆迁安置、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资金筹集及拨付等问题。具体事项由项目单位提出,市投资办统一安排。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由项目单位会同市投资办依法组织验收。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验收后,移交项目主管部门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确需临时增减项目、变更设计,减化基建程序等,按有关程序规定报批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按照统一归集、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统一归还、专款专用的要求,由市投资办统一调度,市城投公司具体办理。
  市投资办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六安市政府投资项目贷款本息偿债资金机制,设立偿债资金专户,统一归集、统一还款。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提出年度资金需求计划送市投资办,市投资办根据建设资金的来源,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和融资计划方案,报市投资委审批。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根据市投资委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筹集财政资金,并按市投资办的资金调度计划,将资金拨付给市城投公司,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的配套资金、偿债资金和建设资金。发改委要积极争取国债、企业债券等资金。
  市城投公司按市投资委批准的年度融资计划组织融资。
  第二十二条 根据市投资委批准的用款计划、市投资办的资金调度计划,市城投公司将资金按月拨付给项目单位,由项目单位按工程进度将款项拨付到施工(供货)单位。
  项目单位申报拨付工程款时,应提供项目年度投资计划(首次申请拨款的项目,还应提供工程招标合同)、已拨资金使用情况报表和经工程监理确认的项目进度报告(表)等。
  市投资办在确定资金调度计划前,可以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工程实际进度进行现场核查。
  第二十三条 严格决算报批制度。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要及时编报工程决算,经项目单位初审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决算审查。
  第二十四条 项目管理费用按规定的比例提取,专款专用。具体提取、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章 项目监督和奖惩

  第二十五条 在项目施工过程中,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派驻专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全过程监督,市项目督查组、市投资办定期和不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要自觉接受市投资委以及市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对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有特殊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市政府给予一定的奖励;对因工作不力、管理不善影响工程进展,造成经济损失的,从严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成都市摩托车管理办法(废止)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成都市摩托车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5月30日成都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7年8月19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摩托车的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与畅通,减少交通污染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摩托车是指轻便摩托车、两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
第三条 凡在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候、成华区(以下简称五城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购买摩托车,或在五城区范围内驾驶摩托车的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负责实施。公用、交通、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本市五城区内实行对边三轮摩托车、两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运行总量从严控制、限量办理入户手续;不办理正三轮摩托车入户手续。
第六条 在五城区内需要使用边三轮摩托车、两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准购证后方可购买,并凭准购证办理入户手续。
第七条 未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行驶证和号牌的摩托车,禁止在道路上行驶。
驾驶摩托车必须持有准许驾驶该类型机动车驾驶证。
第八条 禁止利用摩托车从事营业性运输。
第九条 无入城标志的摩托车,禁止进入本市二环路以内(不含二环路)的道路行驶。
第十条 摩托车装载、行驶、停放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正三轮摩托车的,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没收其车辆;驾驶边三轮摩托车、两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的,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注销其行驶证和号牌。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执法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秉公执法;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