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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押不决问题研究/张石坤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4:34:49  浏览:94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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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久押不决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办案机关采用一些规避法律的手段延长办案期限,从而导致案件久拖不决,严重侵害被告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情形,是一个长期存在但至今仍未能根本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久押不决、原因、对策

久押不决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办案机关采用一些规避法律的手段延长办案期限,从而导致案件久拖不决,严重侵害被告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情形,是一个长期存在但至今仍未能根本解决的问题。

一、久押不决问题出现的原因

(一)案件复杂,侦查能力和手段不能适应办案需要

有的犯罪案件是多人共同实施,有的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打击而逃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从而使案件变得复杂;有的案件主犯在逃,导致从犯难以处理。在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侦查能力较差,办案手段落后的现象仍在各地司法机关普遍存在着。在这种情况下,一旦侦查机关遇到疑难案件而不能在法定期限内结案的时候,往往会想尽各种办法来规避法定期限的规定。

(二)形式合法性

超期羁押是指超过法定的羁押期限而继续羁押在押人员,而久押不决往往具有形式合法性,即久押不决往往有法律或办案机关内部规定的依据。相关办案人员往往拿出法律或内部规定作为对在押人员长期羁押的“挡箭牌”。

(三)办案人员程序意识、独立办案意识不强

目前,在司法实践领域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意识仍较严重。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各诉讼阶段的时限,立法意图是为了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权力,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办案人员往往重视法律事实,轻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利益。当案件陷入困境时,往往采取退回补充侦查、发回重审、向上级请示等方法加以解决。一些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往往会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公、检、法机关多次反复循环,有的案件在法院环节多次发回重审,仍难作出最终判决。这就使得办案期限拖得很长,导致案件久押不决。

二、解决久押不决问题的对策

(一)丰富刑事侦查手段,提高办案能力。

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手段呈现出多样化,犯罪能力不断提高,侦查工作面临着严峻的考验。我国目前的侦查手段还不够先进,办案能力仍需进一步加强,刑事侦查人员队伍庞大,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解决这一问题,一要加大对刑事侦查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力度,提高刑事侦查人员的办案水平,推进刑事侦查队伍专业化建设。要根据实际需要,引进一批精通计算机、外语、法律、心理学等方面知识技能的专业人才,提高刑事侦查队伍的专业化水平。二要加强刑事侦查信息化建设。为增强打击刑事犯罪的主动性,提高侦查效率,加强刑事犯罪情报信息工作、秘密侦查和技术侦查工作就显得非常重要。特别是对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毒品犯罪、假币犯罪等不具有明确犯罪现场或具体受害人的案件,应采用内线侦查和秘密侦查等手段。三要大力研发刑事侦查技术,提高刑事侦查工作技术含量。摈弃口供主义,提高发现和证实犯罪的能力,抛弃“由供到证”的落后侦查模式,推行以物证为中心的新型侦查模式。

(二)加强监督,形成有效制约机制

久押不决问题往往涉及深层次的问题,解决难度较大,很多组织和个人在面临久押不决问题时往往会选择回避,这大大削弱了对久押不决的监督力度,很大程度上助长了办案单位拖延案件的风气。以往久押不决问题往往通过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与法院相关部门协调或通过政法委的协调或督促加以解决,没有形成一套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笔者认为解决久押不决问题,除依靠媒体的舆论监督外,必须加强监所检察部门的监督权力。

检察权是法律监督权,检察官是法律监督官员。监所检察部门担负着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职能,全面掌握着监管场所被关押人员的详细情况,这是监所检察部门能够做好久押不决监督工作的优势条件。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监所检察部门对久押不决的监督力度仍不够,根本原因就在于法律没有赋予该部门对久押不决问题明确、充分的监督权。法律首先应赋予监所检察部门对久押不决案件的认定权,详细规定认定标准;其次法律应给予监所检察部门催办权,如果审判部门在收到监所检察部门下达的限期催办函后没有法定理由仍不予审判结案,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①田健伟、葛海涛:《久押不决问题探讨》

②邓福强、刘志强、白春安:《解决久押不决现象五对策》

③魏跃锋:《久押不决问题研究》


作者:景县人民检察院监所科 张石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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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科威特工作的年度议定书(1987年)

中国政府 科威特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科威特工作的年度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7年12月22日 生效日期1988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政府为了继续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应科威特国政府(以下简称科方)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派遣中国医疗队赴科威特工作。
  在协商和交换意见后,双方同意订立如下条款:

  第一条 派遣医疗队到科威特
  根据该协议书,中方应承担下列内容:
  1.向科威特派遣医疗队,其成员七名(医生和医士)另一名翻译,一名厨师。
  2.医疗队队长懂得英语。
  3.中国政府派遣医疗队的翻译精通阿拉伯语。
  4.中国政府应在医疗队成员抵科前,将其姓名、资历、证书、职称提交卫生部。现已在科工作的医疗队,也应补交这些资料。
  5.医疗队的全体成员,应按照该议定书的规定,以及将来协商一致的内容在科威特国工作。

  第二条 中国医疗队的义务与任务
  中国医疗队在科威特国执行下述任务:
  1.主要用针灸、中药与按摩为病人治病,用传统的中医疗法为病人治病。
  2.中国医疗队在科期间,务必为科方卫生部选拔的人员举办针灸和中草药训练班,并在其工作的医院管理部门的配合下,为办好训练班,提供必要的工具、标本和图片。中方还为使部分培训人员到中国培训进行必要的安排,培训的全部费用由卫生部负担。有关具体事宜将另行商定。
  3.中国医疗队应尊重科威特国家的现行法律、规章与制度以及科威特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三条 科方提供的方便条件
  为中国医疗队进行工作,科方应承担下述任务:
  1.关于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科方确定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在苏里比哈特医院或在其他合适的地方。中国医疗队工作所在的医院提供足够的方便条件,以保证其更好地完成任务。
  2.关于药品、器械和医疗设备,科方应满足中国医疗队进行工作所需要的医疗设备、器械和药品。中国医疗队在工作中所需要的中成药和针灸器械,如科方没有时,由中方负责进口,其价款由科方支付。中国政府应向卫生部提供医疗队所使用药品的名称、成份、医疗效用、适用病症的说明书以便药物监管部门登记列为适用药品,并根据有关制度进行药品进口。
  3.关于海关优惠与运输。中国医疗队负责进口到港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必要的生活用品,由科方负责办理海关手续,领取和运输,并支付科国内的税收和费用。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的权利
  中国医疗队员在科威特居住期间,科方应免除他们有关工作方面的直接税收。科方应承担下述义务。
  1.关于旅费。科方负担中国医疗队员赴科国工作,工作结束后回国以及每年一次休假的往返旅游等级飞机票和旅费。
  2.关于居住费。科方负责中国医疗队员在科国工作期间居住费,其中包括住房、伙食、以及水电费、交通费、医疗费和办公费。
  3.关于月工资。科方每月付给中国医疗队每个成员350KD(三百五十科威特第纳尔)。
  4.关于休假。科方给予中国医疗队成员假期如下:
  A、每工作十一个月,享有一个月的休假,工资照付。如果医生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者,则需加付一个月工资。即一年未休假者付给十三个月工资。
  B、科威特政府规定的假日。
  C、双方同意的中国假日。
  D、如果医生未休假,有权让妻子来科威特探亲,为此科方应提供来科威特的往返旅费。中国医生自己负责安排妻子的住处和其他一切费用。

  第五条 雇用中国护士
  1.科方同意中国医疗队聘请中国护士来帮助中国医疗队做护理和医疗工作。这在本议定书规定的范围之内,条件如下:
  A、须在科方预先审查中国护士的资历和必要的工作经验并同意之后,方可聘用。
  B、只聘请两名中国护士着手工作,以后通过双方协商,科方同意后可以增加护士。
  C、护士工作期限为一年,经科方同意后可以变更。按着本议定书的规定,护士的工作期限与中国医疗队员的工作期限一致。
  D、护士的工资每月为科威特第纳尔180(KD),此外提供住房、伙食、交通工具和来科威特的往返旅游等级飞机票。
  2.护士享有一切优惠待遇,同时承担本议定书所规定的义务。
  3.如果科方认为有必要时,中国医疗队可以聘请一名女厨师为护士们服务,工资待遇与护士相同。

  第六条 本议定书如果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七条 执行与更新
  1.本议定书有效期为一年,从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至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2.本议定书规定的工作期限如有变更,须在本议定书结束至少二个月以前经双方协商确定。
  本议定书在科威特国签订,共二份,每份都用阿拉伯文和中文写成。双方各持一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科威特国政府代表
   中国驻科威特大使馆               卫生部次长
     经济参赞              纳依尔·艾哈迈德·奈吉布
      曹贯林                  (签字)
     (签字)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关于多品种食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运行盐办函[2002]7号



关于多品种食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盐业主管部门(盐务局、盐业管理办公室):

  现就多品种食盐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多品种食盐纳入食盐管理范围

  多品种食盐是在食用盐中添加对人体健康有益的微量元素、调味剂或对食盐进行深加工后的产品,属于食盐。为避免重复发证,决定取消多品种食盐准产证,将其纳入食盐管理范围。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多品种食盐的审查工作在2002年底换发食盐定点生产证书时一并进行,不再重复办证。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多品种食盐按以下程序申请食盐(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证书。

  二、多品种食盐生产企业生产必备条件及产品要求

  1、必须获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

  2、生产的多品种食盐须经国家轻工业海湖盐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或国家轻工业井矿盐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国家副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及符合法定条件的具备多品种食盐检验能力的省级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检查合格。

  3、生产多品种食盐添加的微量元素必须符合《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94)中规定的使用量和使用范围。

  4、多品种食盐的包装应标注生产证书编号及卫生许可证证号,并实事求是地表述产品内容(包括添加剂名称、含量、作用),其他标识应符合《食品标签通用标准》要求。

  三、多品种食盐生产资格的取得

  1、凡要求生产多品种食盐的企业,直接向省级盐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并填报《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申请表》。

  2、省级盐业主管部门提请质检机构进行检测,检测方根据国家标准(无国家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无行业标准的按事先经全国海湖盐标准化中心或全国井矿盐标准化中心审查认可的企业标准)检测并出具意见。

  3、省级盐业主管部门按照1997年原中国轻工总会盐业管理办公室下发的《多品种食盐生产企业质量体系验收细则》,组织验收申请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凡已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免此程序。

  4、省级盐业主管部门根据质量检测机构意见、企业质量保证体系验收结果及企业卫生许可证,研究提出初审意见,报我办审核。

  5、我办对符合要求的企业颁发食盐(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证书。

  四、其他管理规定

  1、生产多品种食盐所用原料盐,必须是国家食盐定点企业生产的合格食盐。

  2、多品种食盐生产企业从食盐定点企业购买原料盐不受地域限制,但需在原料盐生产企业所在地办理准运手续。

  3、多品种食盐生产企业每季度将产销量报省级盐业主管部门,由省级盐业主管部门汇总(分品种)后报我办。

  4、我办委托质检机构每年对企业生产的多品种食盐进行一次年检,并将检测结果报我办。对年检不合格的企业,限期三个月整改;整改后再次检查仍不合格的,我办取消其多品种食盐生产资格。

  5、我办委托省级盐业检测站每季度对本行政辖区内的企业生产的多品种食盐抽样检测一次,检测结果报我办。对抽检质量不合格的企业,限期三个月整改;整改后再次检查仍不合格的,我办取消其多品种食盐生产资格。

  此次发证申报工作截止日期为5月31日,所发证书的有效期至2004年12月31日。

国家经贸委盐业管理办公室

二○○二年五月八日

抄送: 国家轻工业海湖盐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国家轻工业井矿盐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国家副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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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多品种食盐管理有关
问题的通知》的说明

  一、换发食盐(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证书时间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的多品种食盐生产许可审查工作,在今年底换发食盐定点证书时一并进行。届时各地将有关企业多品种食盐的生产情况(包括多品种食盐的生产品种、生产能力等)一同报我办。非食盐定点企业(含盐业运销系统自办企业)生产多品种食盐,须按运行盐办函[2002]7号文件的要求,在5月31日前将有关材料报送。

  二、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申请书的填报要求

  1、获准生产产品名称填报栏,需将企业生产的所有食盐品种和每个品种的执行标准编号、设计能力、实际能力一同填报。

  2、各相关部门意见填报栏,须加盖有关单位公章。检测单位的质量考核结论要体现每一品种的检测结果。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与申请表一同报送。

  4、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申请表一式四份,我办审查批准后,由我办、省级盐业主管部门、质量检测部门及生产企业各执一份。

  三、关于企业增加多品种食盐品种问题

  更换食盐定点证书后,生产企业要求增加新品种,需从省级盐业主管部门领取并填报《增加多品种食盐品种申请表》。

  1、新增多品种食盐的品种,已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需填报《增加多品种食盐品种申请表(一)》一式五份。我办审查批准后,由我办、各省盐业主管部门、质量标准、质量检测部门及生产企业各执一份。

  2、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需填报《增加多品种食盐品种申请表(二)》一式六份(增加卫生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由其保留一份)。

  3、我办审查批准企业增加多品种食盐新品种的申请后,重新换发证书。企业领取新证书时,交回原证书。

  请各地抓紧组织落实,如表格不足,请自行印制。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与我办联系。

  联系电话:010----63192786,63192722。

  联 系 人:唐社民  崔桂玲

  电子邮箱:ygb@setc.gov.cn

  经贸委网址:www.setc.gov.cn

 

国家经贸委盐业管理办公室

二○○二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