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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付长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4:12:18  浏览:89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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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付长俊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有两层含义:其一是指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其二是指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
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仅限于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所有的二审案件、再审案件以及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都不得适用简易程序,而应适用普通程序或上诉程序。
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包括基层人民法院临时派出的审判组织,也包括基层人民法院在区、乡、镇设的人民法庭。人民法院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其审判活动以及依法作出的判决、裁定与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及其作出的判决,具有同等的效力。
二、适用简易程序的民事案件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2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所谓“事实清楚”,是指双方当事人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所谓“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所谓“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的争执无原则分歧。这是构成简单民事案件的三个必备条件,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条件,都不能作为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2、《简易规定》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作出以下两项规定:
(1)《简易规定》第2条首次规定了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它是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重要补充和发展。程序选择权是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就程序性事项达成合意后共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权能。它以双方当事人形成的诉讼契约为基础,以处分自己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为内容。按此规定,普通程序中的当事人在一致自愿的基础上,可以选择适用简易程序。这不仅充分体现了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而且对促进当事人和人民法院的相互配合、和谐推进诉讼程序,实现诉讼民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2)为防止在审判实践中任意地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简易规定》第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2)发回重审的;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4)法律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当事人可以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付长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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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无锡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无锡市人大常委会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无锡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的决定


(1999年7月28日无锡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9年8月20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无锡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交的关于修改《无锡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的议案,决定对《无锡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远离城区的农村地区,经区人民政府和新区管理委员会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暂不列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


二、第十七条修改为:“遇国家、本地区重大庆典活动或者重大节日,经市、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发布公告,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在政府发布可以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告后,储存、批发烟花爆竹的单位由市、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须持有市或者不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核发的《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市、不设区的市公安机关应当加强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的管理,并对烟花爆竹的品种、规格进行监督。”


本决定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无锡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后,予以重新公布。

三亚市办理商品房土地房屋权证管理办法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府[2006]140号



三亚市办理商品房土地房屋权证管理办法

为了更好地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构建一个高效快捷、办事透明、服务优良的房地产发展政务环境和市场环境,进一步优化城市投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市国土、房产、税务、财政等部门要互相配合,按照有关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尽量缩短操作流程,加快办理商品房土地房屋权证速度,为开发商和购房者提供更便捷的商品房交易服务。
第二条 商品房工程竣工后由开发商向三亚市发展和改革局提出申请,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30个工作日内完结,并及时做出验收结果,由市建设局出具《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市规划局出具《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公安消防局出具《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市人防办出具《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对新建商品房项目竣工验收手续的办理。
第三条 商品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开发商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测绘,测绘单位对测绘的结果负责,保证所测绘的商品房分户建筑面积和土地分摊面积准确无误。测绘工作在双方约定的时限内完结。市国土、房产部门收到报送的测绘结果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开发商在商品房转让过户前应将已经国土、房产部门确认并加盖印章的测绘结果送房地产交易中心备案,以此作为发放分户土地房屋权证的房屋建筑面积标准和土地分摊面积标准。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局设立商品房交易窗口,对办理商品房土地房屋权证工作负总责。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应在商品房交易前办理分摊土地变更审核,并对分摊土地面积的准确性、合法性负责,但对商品房转让过户的法律程序不负法律责任。
第五条 新建商品房交易原则上不作评估,但交易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的应作评估,其评估价作为收取税费的依据。
二手房交易应作评估,其评估价格可作为收取税费的参考标准:合同价高于评估价的,按合同价收取;评估价高于合同价的,按评估价或核实后的成交价收取。
第六条 商品房交易窗口设立商品房评估机构库,商品房的评估,由交易双方从评估机构库中,按抽签的方式随机抽出任意一家评估公司对商品房进行评估。
第七条 新建商品房分户交易,提供材料齐全的只要购房者纳完契税、印花税,即可交易发证。二手房交易,转让双方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个人(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契税和印花税后发证。有关税、费统一在市房产管理局所设窗口一次性缴完。
第八条 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前已将土地及项目设定抵押的,按照《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办理。
第九条 商品房分户过户手续实行窗口一站式办理制,由房产管理局统一办理。新建商品房成批量办理过户手续的不超过15个工作日办结,单宗办理过户的不超过5个工作日办结,二手房交易过户不超过6个工作日办结。因特殊情况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办结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7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条 对制作虚假商品房交易合同偷逃税费的责任人,由市有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 凡发现任何单位或个人有违反本办法,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对责任人一律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在市监察局设立投诉电话,鼓励企业、客户对负责办理商品房土地房屋权证部门或个人进行监督并举报,对企业和举报人严格保密。
第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