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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问责与监督的思考/钟伟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0:04:45  浏览:88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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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监督与问责的思考

钟伟苗


  从近几年不断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后掀起了对官员问责之风,引起了一片叫好声。但后来人们发现官员问责也存在“躲猫猫”现象,如:临汾市洪洞县原副县长王振俊,因“黑砖窑事件”被撤职,可过了不久就复出并长期担任该县县长助理一职;贵州瓮安原县委书记王勤,因“6•28瓮安事件” 被撤职,也是过了不久,就被悄悄调任黔南州财政局副局长一职;因派警察进京拘传记者而被撤职的辽宁省铁岭市西丰原县委书记张志国,也在处理后不久,出任沈(阳)铁(岭)城际轨道(轻轨)交通工程办公室副总指挥;安徽阜阳因劣质奶粉引发的“大头娃娃事件”中,被问责的众官员早就纷纷复出;因黑砖窑事件被撤职的原临汾市尧都区副区长段春霞,又重新当上了尧都区区长助理……类似这样的问责“躲猫猫”事件肯定远不止上述几例。法制日报曾发表一片文章《官员问责制不应成为一场秀》。
  与此不同的是,有的地方对开会打瞌睡的干部竟也当场宣布免职。
  以上说明我们不是没有问责,而是问责行为本身的不规范,情绪化问责的问题较突出。全国政协委员李汉宇指出:问责要法制化、制度化,不能情绪化。但现实是媒体一曝光、民意一沸腾,问责就来劲,否则就不管不问;上级一重视领导一批示,问责就严肃。这种看来头,看领导眼色行事的就是情绪化表现。而且被问责后的官员复出也很随意。同时我们对问责落实情况的监督还严重缺位。
  2009年6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希望力克情绪化问责和带病复出,预示着问责制驶入法制化轨道:由权力问责到制度问责;由事故问责到行为问责;由运动式问责到经常性问责。
  但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如果监督体系不完备,不管是什么样的好制度,也可能难以取得好的效果。
朱元璋是明朝的开国皇帝,讨过饭,当过和尚,在社会底层饱受凌辱和苦难,深知官员腐败对民众造成的伤害。为此,他坐上皇位后就竭力遏制腐败,制订了非常严厉的惩治腐败法律,但发现腐败者仍是前“腐”后继。经过多年的摸索,朱元璋总结出了“新官堕落定律”:没想到刚刚提拔任用的时候,这些人既忠诚又坚持原则,可是让他当官当久了,全都又奸又贪。我们有理由相信,无论是前段时间广东省省部级高官腐败窜案,还是最近披露的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特大受贿案均表明,这些腐败高官当初的豪言壮语不一定是作秀;上任之初可能亦是雄心万丈,想要干一翻事业,留下青白在人间的。可为什么还是跌倒在严重腐败的前车之鉴上?这正是“新官堕落定律”在作祟。朱元璋也讲立法和执法,但还是在腐败面前吃了败仗,原因是没有形成一个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的科学的监督体系,于是造成了发生腐败的可能性极大而有了腐败受到惩处的可能性极小的局面,以至于让官员们敢于铤而走险,冒死步入腐败行列。
  我们目前的监督体系也不能说已经完备,以上案例就是证明。监督工作确实还存在上级监督太远、下级监督太难、同级监督太软、违纪监督太迟的状况。主要表现为:
  一是权力与责任不匹配的现象还大量存在。不少官员享有很大的个人权力,却很少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北京海淀区原区长周良洛曾说:“像我这样的行政官员,权力这么大,自由度这么大,没有高度的觉悟,不是不折不扣地按党说的做,给自己留块自留地也很容易,这样就种下了祸根。”正是由于他努力地耕耘自己的 “自留地”,在8年的时间里,就受收贿赂1670万余元,而且这些贿款近90%与土地审批和房产项目有关。又如,黑龙江省绥化市原市委书记马德卖官案,据说是新中国迄今为止最大的卖官案。马德利用担任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副市长、绥化地区行署专员、绥化地区地委书记、绥化市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负责包扶企业、提拔使用干部等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17人贿赂,合计人民币603万余元。按理说,无论是土地审批、出让还是干部提拔使用都是有法律法规规章明文规定的,但为什么在贪权贪财的一把手面前会形同虚设呢?答案只有一个,那就是监督体系不健全、监督不到位,官员权力与责任严重不匹配。
  西方对中国的一个经典攻击是: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其实这个判断只涉及到权力与利益这一个方面的关系,没有涉及到权力与责任这另一个方面的关系。若对应地套过来说,就是:权力规定责任,绝对权力规定绝对责任。关键是责、权、利三者的匹配。
  二是权力与利益难脱钩。在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中与民争利现象还比较突出。在行使行政决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行政权力过程中谋取私利的现象仍时有发生。
  三是科学的监督体系远未建立。我们有名目繁多的监督形式:有党内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政府专门机关监督、司法监督、人民政协监督和社会监督等,但效果并不理想。正象有人在评论人大开展个案监督工作时有这样的担心:“目前人大在并没有把现有监督方式激活、用足的情况下,又去创造新的监督方式,这就好比一个管道被堵塞,我们不去疏通它,而是又去铺设一个,再堵塞,就再铺设。如果我们采用这样一种思路处理问题,就等于永无解药。”其实这种担心并非多余。实践证明,我们明目繁多的监督形式在效果上还不如近年兴起的网络监督好。如南京抽天价烟的周久耕、广东猥亵门中的林嘉祥、云南的“躲猫猫”事件、温州官员超低价购买多余安置房事件及最近杭州的胡斌交通肇事案都体现了网络监督公开化程度高、监督力度大、效果好的特点。网络监督之所以有效是因为我们传统的媒体经常对关乎老百姓切身利益的又敏感的问题失语。郑州市规划局原副局长逯军质问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记者的一句“你是准备替党说话,还是准备替老百姓说话?”虽然大错特错,但很值得我们反思。 党报党刊(包括电视、电台)是党的喉舌,但如果宣传报道的基本格调老是只围着领导转,报喜不报忧,那么替老百姓说话与替代表党的领导的意思说话当然是会不一样的了。说明我们的传统媒体确实存在监督职责履行不到位的问题。
由于传统媒体的监督职责履行缺位,其他监督渠道又不很顺畅的情况下,对官员的腐败惩治也好,对官员的问责也罢,很多老百姓对于效果还是持怀疑态度的。可能由于我们长期以来在思维定位方面过于迷信杀一儆百的作用,是到了值得反思的时候了。其实在100个贪官中如果只有一人被捉,就算杀了头,对于其他官员的威慑力还是很小的。如果在100个贪官中有99人被捉,即使每人只判几年,那刑罚的威慑力还是很巨大的。因此,对官员的腐败惩处还是问责,其威慑力主要不是在于惩处或问责本身的严厉性,而是在于其普适性。
  网络监督是民间自发形成的监督形式,在当前具有很大的优势,对官员的行为举止、责任追求等具有很大的监督作用。但其实它也是一把双刃剑,关键问题是其真实性很难核实。因此,网络媒体的监督可能具有先天的缺陷。目前的传统媒体绝大部门是官方媒体,宣传报道实行严格的官方审查制度,虽是十分必要的,但如果审查的结果是报喜不报忧或监督往往是上对下的监督,那么传统媒体在监督上还是难有大的作为的。如果网络媒体与传统媒体紧密合作,那其监督作用可能是不允低估的。
  不管采用什么样的监督方式,只要形成全面的、互相的监督工作格局,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客观的监督工作指导原则,那么就一定会有好的监督效果。
  值得一提的是,作为监督者本身也需要接受监督。问责制的理论基础正在于对权力的不信任。若领导干部人人都是道德完人,那么权力乱作为或权力不作为也就不会发生了。既然权力被滥用是现实的存在,因此,要真正实现“有责必究”,需引入司法权和公民权来监督制度的执行,“以公民权利制约公共权力”。
  因此,科学监督体系的建设至关重要。只有上下左右互为依存、互相制约的环形监督体系才算得上是科学的监督体系。只有在科学监督体系背景下的官员问责制才会让党满意、让人民满意。
  一个好的制度可能让坏人变好,反之,一个不好的制度可能让好人变坏。如果我们不从源头上健全预防腐败制度体系,不建立健全科学的监督体系,那么“前腐后继”式的腐败窝窜案还会不断地发生。因此,我们在认真学习贯彻上述《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同时,要更加重视科学监督体系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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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银行代收制暂行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银行代收制暂行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


(根据2001年1月21日发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将本文废止)


第一条 为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方便单位和个人缴费,改善特区投资环境,加强收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和《厦门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厦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缴管理。
附税、附价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
(一)国家机关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事业单位行使政府职能或兼有社会职能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四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据收费与资金收缴分离、票款分开的原则,实行“银行代收制”。
第五条 经财政部门确认和人民银行批准,有代理收付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均可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代收机构。
第六条 代收银行与财政部门应签订《代理收费协议书》,内容包括:
(一)收费网点分布;
(二)代理收费方式;
(三)收费资金划转和对帐;
(四)收费票据的使用;
(五)服务质量要求;
(六)代收手续费;
(七)其他。
第七条 代收银行及其收费网点由人民银行和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财政部门应对每个收费单位(指根据国家有权机关批准,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及收费项目确定一个收费编码,做好收费资金的统计、汇算和核对工作。
第九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统一格式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由代收银行在收款时一并开具。
但收费票据具有特定用途及收费单位直接收取现金的,由收费单位开具专用收费票据。
第十条 收费单位收费时,应向缴费人(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收费通知书》,缴费人根据《收费通知书》填写《厦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书》(以下简称《缴款书》),到代收银行办理缴费手续。
第十一条 《缴款书》直接作为转帐支票或现金缴款单使用。
缴费人用转帐方式缴费的,凭《缴款书》和《收费通知书》到任何代收银行的网点办理。
第十二条 缴费人对收费项目及标准有异议的,应在《收费通知书》开出四日内向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复核。价格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后的七日内将复核结论书面通知缴费人,缴费人按复核数缴费。
复核结论与《收费通知书》的缴费金额不一致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将复核结论同时抄送收费单位和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 代收银行在缴费人缴费时,应审查《缴款书》填写的缴款金额、收费单位编码、收费项目编码与《收费通知书》是否相符,经审核无误后在《缴款书》以及《收费通知书》上加盖银行受理印章,同时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一并退还缴费人。
第十四条 收费单位凭加盖银行受理印章后的《收费通知书》或代收银行(或收费单位)开具的收费票据,予以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缴费人应在《收费通知书》开出之后十五日内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和缴费金额到代收银行缴费,逾期未缴费的,按应缴费额由代收银行每日加收5‰的滞纳金,但滞纳金标准法律、法规和其它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缴费人因向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的,其缴费时限不予延长。
第十六条 收费单位未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通知书》,缴费人有权拒缴,代收银行应当拒收。
代收银行和收费单位未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缴费人有权拒缴。
第十七条 缴费人确因不可抗力因素难以履行缴费义务,需要减免收费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由收费单位签署意见后,报财政部门审批,减免数额超过伍万元的,应报同级政府批准;未经批准,收费单位不得自行减免。
第十八条 下列情况,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由收费单位直接收取现金,并按照人民银行的现金管理规定,及时缴入代收银行。
(一)单次收费金额200元以下的;
(二)不适宜银行代收的收费项目。
第十九条 对收费单位较为集中的区域或收费时间相对集中的收费项目,可实行“一个窗口收费”或“定时定点收费”的收费方式,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与收费单位商定。
第二十条 代收银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的规定当日将收费资金分别上缴金库或财政专户,并定期同财政部门、收费单位对帐,以保证收费金额与应收金额、上缴金库或财政专户的金额一致。
第二十一条 收费单位应根据《收费通知书》存根、代收银行加盖受理印章的《缴款书》以及财政部门提供的收费收入对帐单,建立收费台帐,并在规定时间内向财政部门报送收费项目收入报表。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价格、监察、审计部门和各收费单位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同级财政部门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属于财政资金。收费单位不得开设收费收入户,不得截留、坐支、挪用收费资金。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实行收支统管。收费收入纳入财政年度收入预算,并相应安排支出预算。
第二十五条 收费单位所需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单位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外收支计划和收费资金收入情况按进度拨付,保证其正常用款。
第二十六条 收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财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罚,对收费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由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按规定予以行政处分。
(一)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未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票据和《收费通知书》的;
(三)未经批准,直接开票并收款的;
(四)未经批准,自行减免收费的;
(五)自设收费收入户的;
(六)截留、坐支、挪用收费资金的;
(七)瞒报、虚报、拒报收费情况的。
第二十七条 收费单位应当自觉接受价格、财政、监察等部门的收费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定期组织价格、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各区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八年五月一日起实施。



1998年4月21日

教育部关于同意浙江艺术职业学院等10所高等职业学校备案的函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同意浙江艺术职业学院等10所高等职业学校备案的函


2002-03-27

教发函〔2002〕80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0]3号)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备案问题的通知》(教发厅[2001]6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自行审批设立的10所学校(名单见附件)予以备案。

教育部同意备案的高等职业学校名单

序号
学校名称
建校基础名称
主管部门
备注

1
内蒙古体育职业学院
内蒙古体育运动学校
内蒙古自治区


2
南京化工职业技术学院
南京化工学校
江苏省


3
正德职业技术学院

江苏省教育厅
新设民办高校

4
无锡南洋职业技术学院

江苏省教育厅
新设民办高校

5
钟山职业技术学院

江苏省教育厅
新设民办高校

6
培尔职业技术学院

江苏省教育厅
新设民办高校

7
炎黄职业技术学院

江苏省教育厅
新设民办高校

8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
浙江艺术学校

浙江省电影学校

浙江省艺术研究所
浙江省


9
湖南冶金职业技术学院
株洲职业技术学院
湖南省
更名

10
贵州理工职业技术学院
贵州冶金职业技术学院
贵州省
更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