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安监〔2004〕138号 2004年10月25日
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我局制定了《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管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即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
中间产品是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为满足生产的需要,生产一种或多种产品作为下一个生产过程参与化学反应的原料。
第四条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除中央直接管理的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以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安监局设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办公室(以下简称行政许可办公室),统一负责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受理、审查等工作。
为了发挥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作用,同时遵循便捷、高效、服务的原则,行政许可办公室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下设行政许可办公室工作点(以下简称工作点),承担辖区内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接收(受理)和现场核查等工作。
行政许可办公室的设立及其工作点的设置由省安监局另行公布。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按照下列情况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中央直接管理的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所属分公司、子公司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由该分公司、子公司向行政许可办公室直接提出申请;中央直接管理的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所属分公司、子公司下属的独立核算生产成本的生产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由该分公司、子公司向行政许可办公室提出申请。
(二)第(一)项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1.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该企业向所在地的工作点提出申请;
2.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其所隶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向其所在地的工作点提出申请;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出申请时,应填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4份及电子版1份)。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可以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或者其他中介服务机构作为安全生产许可证代理人。代理人代理申请时应出具载有代理内容和权限的经双方单位盖章的委托代理协议。
第七条 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企业发布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文件和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等安全生产责任制文本(复制件);
(二)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清单;
(三)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清单;
(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复制件);
(六)经考核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应注明工种、资格证书号、取证日期;
(七)第(五)、(六)项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八)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税务部门专用发票(复制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九)申请之日起前3年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材料;
(十)职业危害防治措施情况说明和为从业人员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登记清单;
(十一)具备法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书;
(十二)有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提供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在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证明文件(复制件);
(十三)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的要求编写)以及在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证明文件(复制件);
(十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十五)新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提供省辖市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设立批准书(复制件);
(十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的证明文件、资料。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对其提供文件、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第八条 工作点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形式审查,按下列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省安监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加盖省安监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申请人向相应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部门提出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经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工作点在接收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所有的申请材料转报行政许可办公室。
第九条 行政许可办公室对工作点转报的申请材料,按下列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出具加盖省安监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申请事项属于省安监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并出具加盖省安监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工作点对经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也可按照前款规定直接受理,但应当出具加盖省安监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所有申报材料和出具的行政许可文书上报行政许可办公室。
行政许可办公室直接接收的申请,按照第八条和本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对受理的申请,按下列规定进行审查和核查:
(一)行政许可办公室指派有关人员对申请材料和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由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填写审查意见书;
(二)审查人员对申请材料和危险学化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疑问,需要到现场核查的,由行政许可办公室指派2名以上该企业所在地工作点的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核查,由现场核查人员提出核查意见,填写核查意见书。
第十一条 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省安监局根据审查意见和现场核查意见做出颁发或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第十二条 对决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许可办公室自决定颁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予颁发的,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或企业名称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或隶属关系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填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二)变更隶属关系的,还应提供隶属关系变更的证明材料;
(三)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应提供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在原生产装置变更(含新增)产品的,应当针对新产品作出专门的安全评价,安全评价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按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填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并提交变更产品的安全评价报告书。
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省安监局根据审核意见,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应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按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填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并提交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文件和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除第(十一)项以外的所有文件、资料。
对上述变更申请,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继续生产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依据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提出延期申请,填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并提交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符合企业现状的文件、资料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对上述延期申请,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省安监局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一)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三)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未发生死亡事故。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遗失、损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在遗失、损毁后20日内向行政许可办公室出具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证明,申请补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原所著事项不变。
第十八条 对决定变更、延期的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省安监局在颁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同时收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自主选择具有法定资质的危险化学品专项安全评价机构(以下简称安全评价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为企业指定安全评价机构。
第二十条 安全评价机构应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以下简称《导则》)要求,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安全评价报告书。安全评价报告书中应当对该企业作出符合、基本符合或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明确结论。
安全评价机构还应当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所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评价表》进行评价,并逐项作出是否符合的结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评价表》由省安监局另行制定。
安全评价机构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结论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安全评价报告书中提出的问题,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及时加以整改。安全评价机构应对该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确认,并作为安全评价报告书的附件。
整改结束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将安全评价报告书送达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出租、出借、买卖、伪造或涂改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省安监局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已经作出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一)行政许可办公室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领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作出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决定的;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六)依法可以撤销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决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安监局应当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注销手续: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依法被撤销的;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该企业自省安监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决定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省安监局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该企业自安全生产许可证吊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行政许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审查、发证以及档案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和台帐,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公示、监督、过错责任追究等制度。
行政许可办公室应当每半年一次向社会公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省辖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实施办法》行为的,应及时报告省安监局。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实施办法》行为的,省安监局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安全评价报告或者证明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规定统一印制。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深化工业企业品牌培育试点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深化工业企业品牌培育试点工作的通知
工信科简函[2012]103号
各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全国性工业行业协会、有关工业企业及技术支持单位:
2012年是“工业质量品牌建设年”。深化百家企业品牌培育试点是“质量品牌建设年”的重要内容。通过开展培训交流、指导评价、跟踪调研等活动,要达到总结提炼企业实施品牌培育管理体系,评价品牌培育能力的经验和案例,为地方和行业品牌培育提供技术支持的目的。
一、试点企业
按照《关于开展工业企业品牌培育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科函[2011]719号)的要求,3月16日科技司组织专家对申请试点企业提交的试点工作计划进行了评审,提出了关于试点企业的推荐意见。经科技司会同各有关司局进行审查确定,安徽叉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141家工业企业为品牌培育试点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
在试点企业的选择上,综合考虑了企业在行业、地区、规模、品牌成长阶段等方面的代表性,以保证试点工作经验具有更广泛的指导意义。
二、主要工作内容
(一)试点企业要按照《关于开展工业企业品牌培育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科函[2011]719号)、《关于品牌培育试点工作暨召开培训研讨会的通知》的要求,落实实施本企业的《试点工作计划》。
(二)试点企业在5月底前,要完善品牌培育战略,明确品牌培育目标和职能,梳理品牌培育过程,建立完善品牌培育管理体系。8月底前,要完成品牌培育能力自我评价,编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试点企业6月底前将主要的品牌培育管理体系文件传送到品牌培育专用邮箱。9月15日前将品牌培育能力自我评价报告及相关的证实性资料传送电子版到专用邮箱,并邮寄1套纸质文件到品牌培育试点管理办公室。
(四)科技司委托工业企业品牌培育专家组和技术支持单位对试点企业进行指导。通过中国工业产品质量网和品牌培育专用邮箱,与试点企业保持工作信息、技术文件和典型经验等方面的沟通。
(五)科技司委托专家组会同行业协会,对10-15家试点企业进行跟踪调研,提炼案例,研究建立品牌培育评价准则和制度。
(六)7月份,科技司召开品牌培育工作现场交流会。组织试点企业在品牌培育成功企业开展现场交流活动,并部署品牌培育能力评价工作。
(七)9月份-10月份科技司委托专家组对试点企业开展品牌培育能力评价。评价主要采用文件评价的方式,对试点企业提交的自我评价报告和证实性资料进行评价。对表现突出的试点企业进行现场评价和调研,总结典型经验和优秀案例。
(八)12月份,召开总结交流大会,研讨品牌培育工作,交流试点经验,表扬品牌培育先进地区、行业和企业。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要加强对本地区、本行业的试点企业的组织和指导。及时了解试点工作进度,指导试点工作。加强地区和行业品牌培育专家队伍建设,为试点企业提供专业指导和服务。将试点工作与地区和行业品牌培育工作相结合,发挥试点企业在地区和行业品牌建设中的作用。
(二)试点企业要认真履行关于试点工作的承诺和计划安排,落实责任、明确任务、控制节点,深入推进试点工作。积极接受推荐单位的指导。与试点工作管理办公室保持联系,及时沟通工作信息。做好接受调研和现场评价的准备,配合做好总结经验和案例的工作。
(三)专家组和技术支持单位要积极研究品牌培育的有关理论和实践经验,为试点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并严格保守试点企业的商业机密。专家组要认真实施跟踪调研和品牌培育能力评价等工作,保证工作的科学、客观、公正性。技术支持单位要在非赢利性原则下,为试点企业提供指导和服务。
(四)品牌培育试点办公室要加强与试点企业和推荐单位的联系。策划组织跟踪调研、交流会议、试点评价和经验总结等工作。要运行维护好专用网络和邮箱,保证试点工作顺利运行。
四、联系方式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 联系人:彭琦
电话:010-68205252
试点工作管理办公室 联系人:孟鹏
电话:010-84380496,13720055372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京顺路7号(100028)
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政策与规划研究室
品牌培育专用邮箱:pinpai@miit.gov.cn
中国工业产品质量网:www.quality.org.cn
附件:1、工业企业品牌培育试点企业名单
2、关于深化工业企业品牌培育试点工作的通知.pdf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3926/n13917012/14525436.html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件 工业企业品牌培育试点企业名单
(按字母排序)
序号
企业名称
1
安徽叉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3
安徽国润茶业有限公司
4
安徽安利合成革股份有限公司
5
安徽华菱汽车有限公司
6
安徽淮化股份有限公司
7
安徽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8
安徽中意胶带有限责任公司
9
宝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0
北京华德液压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1
北京京能恒基新材料有限公司
12
滨州亚光家纺有限公司
13
波司登股份有限公司
14
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15
常熟开关制造有限公司
16
常州光辉化工有限公司
17
常州旭荣针织印染有限公司
18
重庆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集团
19
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
20
重庆市盐业(集团)有限公司
21
重庆水轮机厂有限责任公司
22
长春数控机床有限公司
23
长春禹衡光学有限公司
24
大冶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
25
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
26
佛山市南海华豪铝型材有限公司
27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8
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9
福建锦江科技有限公司
30
福建省南平铝业有限公司
31
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32
福娃集团有限公司
33
福州钜全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34
甘肃陇神戎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35
广东巴德士化工有限公司
36
广东大族粤铭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7
广东坚美铝型材厂有限公司
38
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9
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40
广东中实金属有限公司
41
广西盛隆冶金有限公司
42
广州凯恒特种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43
广州造纸集团有限公司
44
广州珠江钢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5
贵州长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46
海尔集团有限公司
47
海信集团有限公司
48
杭叉集团有限公司
49
杭州汽轮动力集团有限公司
50
好孩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51
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52
合肥荣事达三洋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53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4
河北旭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55
河南豫光金铅集团公司
56
河南中源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57
黑龙江省完达山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58
湖北大明水产科技有限公司
59
湖北福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60
湖北江南专用特种汽车有限公司
61
湖北美尔雅集团有限公司
62
湖北梦丝家绿色保健制品有限公司
63
湖北怡莲阳光丝绸纺织有限公司
64
湖南巴陵油脂有限公司
65
湖南华升集团公司
66
湖南省农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67
湖南湘江涂料集团有限公司
68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
69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70
吉林麦达斯铝业有限公司
71
吉林四季盛宝纺织有限公司
72
吉林一正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73
江苏博特新材料有限公司
74
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75
江苏泰隆机械集团公司
76
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
77
江阴苏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78
揭阳市广福电子实业有限公司
79
劲牌有限公司
80
荆门市山缘香菇有限公司
81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82
康奈集团有限公司
83
南京红宝丽股份有限公司
84
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85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
86
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
87
宁夏红枸杞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88
欧亚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89
青岛红领集团有限公司
90
青岛即发集团公司
91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92
青特集团有限公司
93
日照金禾生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4
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95
山东岱银纺织集团公司
96
山东宏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97
山东泉林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98
山西阳煤丰喜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99
陕西鼓风机(集团)有限公司
100
上海立新液压有限公司
101
上海民族乐器一厂
102
上海三枪(集团)有限公司
103
上海双鹿电器有限公司
104
沈阳科创化学品有限公司
105
石家庄阀门一厂股份有限公司
106
四川广汉三星铝业有限公司
107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108
四川圣迪乐村生态食品有限公司
109
四川铁骑力士实业有限公司
110
苏州金辉纤维新材料有限公司
111
苏州志向纺织科研有限公司
112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13
唐山陆凯科技有限公司
114
天津达仁堂京万红药业有限公司
115
天津海鸥表业集团有限公司
116
天津津酒集团有限公司
117
天津力神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118
天津赛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19
天津市飞鸽集团有限公司
120
天津中新药业达仁堂制药厂
121
天士力集团有限公司
122
无锡宝通带业股份有限公司
123
西藏藏缘青稞酒业有限公司
124
西藏金珠雅砻藏药有限责任公司
125
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126
孝感麻糖米酒有限责任公司
127
新疆中信国安葡萄酒业有限公司
128
鑫缘茧丝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29
浙江东轻高新焊丝有限公司
130
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
131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132
浙江金鹏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33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134
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
135
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
136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抚顺石化分公司
137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石化分公司
138
中化蓝天集团有限公司
139
中铁隧道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140
珠海罗西尼表业有限公司
141
淄博万昌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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