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解除《代理协议书》通知/张要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0:26:00  浏览:97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解除《代理协议书》通知
(河南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 张要伟 zhangyaowei197@sohu.com)

xxx首x律师事务所:
200x年4月16日,杨xx律师代表贵所与我社签订《代理协议书》。我社委托律师杨xx为我社诉xxx市xx制药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xx县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案的委托代理人,主要委托事项为协助法院执行机构收回贷款本息及费用。现基于以下理由,通知贵所解除双方于200x年4月16日签订的《代理协议书》:
1、200x年7月11日,我社接到x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0x)x民立监字第45号民事裁定书,决定对《代理协议书》所涉案件进行再审,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因此委托代理的标的已经不复存在,委托合同的目的已经不能实现!
2、代理协议签订至今已经长达15个月的时间,我社未能收到一分钱案件执行款项,委托事项未能取得丝毫进展,贵所代理未能达到我社预期的委托目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此,我社依法具有随时解除《代理协议书》的权利。
综上理由,我社特通知贵所解除双方于200x年4月16日签订的《代理协议书》。从通知之日起,贵所及贵所杨xx律师不得再以我社委托代理人身份参与《代理协议书》约定的案件,否则因此支出的费用及引起的法律后果,我社概不承担。


xx县xx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x年七月十六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谈美的商标著作权的归属 
霍彦杰

    1980年5月,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街招的形式向社会征集商标图案。街招明确了参与者每人3元,入围者10元,入选者最高奖励一台风扇(当年价值为250元)。美的公司的图纸设计员邵某也参与了该商标图案的设计。经过评选,邵某设计的美的作品被美的公司选中,美的公司依街招的奖励办法,兑现了邵某一台风扇。次年美的公司将该图案注册了商标,在电器系列产品上使用至今,并将企业改为美的公司。后邵某离开了美的公司。1997年12月邵某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美的公司停止使用美的商标的图案及名称,并赔偿损失150万元。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美的公司依街招形式公开征集商标图案作品,并兑现了一台风扇给邵某。双方履行了各自的权利义务,其行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由于该作品创作于1980年,当时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但从双方的要约与承诺的发生到美的公司使用该作品的过程及双方履行后的十几年间邵某的默示行为,真实的体现和证实该作品的著作权从交付之日起已转移给了美的公司。因邵某身为美的公司的图纸设计员,知道美的公司创作作品的目的、用途、要求及奖励办法。而邵某离开美的公司,在十七年后的今天,依据现行的著作权法关于著作权的归属应由双方通过合同约定及使用他人作品应与著作权人订立书面合同的规定,反悔双方十七年前早已履行完毕的民事法律行为,并用著作权法的规定溯及十七年前已转移的著作权。为了尊重双方当事人十七年前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使用至今的美的商标图案的著作权,从1980年邵某领取了美的公司的风扇时已经归美的公司享有。美的公司商标图案目前使用的范围和使用方式未违反法律规定,不构成侵权。至于邵某以美的公司6年来的产值为107亿元要求按其万分之一点五计算赔偿150万元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因为邵某设计图案与美的公司十七年后的产值没有直接的必然的联系。一个美术作品的图案当作商标时,它代表的价值全部来自于企业对技术的管理、商品质量、生产水平和服务水平、市场竞争能力的综合反映,不是来自于它的艺术性。被告的实际效益,并非作品本身的艺术性所产生。离开商品生产,该图案无价值可言。所以商标图案的原作者无权分享美的公司今天在商品竞争领域所产生的利益。原告邵某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依据民法通则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判决驳回邵某的诉讼请求。
一、从美的公司的街招看行为的性质
  美的公司以街招形式向社会征集商标图案属于著作权法调整,但街招本身的法律性质应为合同成立前的要约邀请。本案街招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审理过程中有二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街招应为要约,要约是指向不特定的人发出委托创作作品的意思表示,要约的内容为参与者、入围者和入选者均有一定的报酬。美的公司以街招形式公开征集商标图案是要约,邵某交付作品给美的公司为承诺。第二种意见认为,街招近似于悬赏广告、商品价格、拍卖广告、寄送的价目表等。它的目的是引诱不特定的对象,唤起别人的响应和注意,希望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只是单方邀请,没有具体要约的内容。因此街招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要约邀请。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街招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要约,要约是指一方向他方提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只有相对人的承诺,才能达到预期目的,即订立合同。本案街招近似于招标广告、商店里陈列的标价的商品及招股说明书等,引诱大家前来参与。而投标、顾客向商店购买标价的商品、提出入股才是要约。宣布中标、售货员付货收款、同意参股收取股份为承诺。本案街招的内容入围者10元,入选者一台风扇是引诱众多人响应和参与,不是要约要达到的目的。要约的目的是指美的公司所要的商标图案,本案街招的内容没有要约所针对的那个作品。所以在街招还未有具体的肯定的明确的作品的情况下要约暂未能成立。本案的要约应该是前来应征的300多人的300多件作品,其中包括邵某及邵某的作品。此时要约的对象是众多的不特定的,他们向美的公司交付作品是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美的公司按照自己的要求、用途、目的在众多的作品中选择,向被选中的作品的作者支付了风扇才为承诺。前者的要约人和要约的内容为不特定,后者要约人和要约的内容为特定和具体明了。也就是邵某交付了美的图案作品,美的公司接受的也是邵某的美的图案作品,此时要约的内容与承诺的内容一致时,要约和承诺即成立,合同才生效。因此街招非属要约,邵某交付作品非属承诺。
二、从邵某的身份看美的商标作品的性质
  著作权法第16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职务作品的法律特征是:1?创作作品是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依其单位的工作需要提出的任务。2?创作作品的公民与单位之间有劳动从属的关系。3?作者依据单位的要求,按照自己的意志创作。4?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主要依其法律责任的承担来确定,如作品发表或使用及发生纠纷时是以单位名义进行,起诉人或应诉人均应由单位承担,而不是执笔人或设计人承担。作品由作者承担责任的,著作权归作者享有。本案邵某设计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还是委托创作作品,审理中也有二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邵某的设计行为完全是基于街招的委托形成的,属于公众人物,不是美的公司交给邵某的工作任务,因此邵某的作品不属于职务作品,街招是委托创作合同成立的要约,邵某与其他应征者一样属于受托人,双方属于委托创作作品的行为。另一种意见认为,邵某是因街招的引诱参与设计的,不应排除此种原因,但邵某身为美的公司的图纸设计员这一双重身份也是客观上存在的事实,因此对本案作品的定性是否考虑这一客观事实也是本案的关键。因为,邵某的身份一方面是美的公司的图纸设计员,是领取美的公司工资的职工,与美的公司有一个默示的劳动关系。一方面是以街招的公开引诱进行设计,其作品选中后领取了最高奖项。对此美的公司不会不承认其是本公司的职工,邵某也不会不承认美的公司是其所在单位。邵某设计的作品是否属于职务作品,应从邵某与美的公司之间存在的劳务关系及职务作品的构成要件来考虑,不应单纯以街招是公众的行为来认定。如果作者不是美的公司的职工也不存在职务作品构成的条件。只有邵某与美的公司存在劳动合同的特定关系才是考虑职务作品的可能。因此以邵某的创作行为不是单位直接交办的任务为由,否认邵某作品的职务性是不实际不客观的。因为邵某与其他应征者的身份不同,使其创作的作品与其他应征者的作品有着不同性质的区别。所以邵某创作的作品既是美的公司的工作需要又是邵某份内的工作。这是认定邵某创作的作品为职务作品的理由依据之一。职务作品在西方称之为雇佣作品。雇佣作品是指受雇佣者在雇佣范围内创作的作品。职务作品必须与单位的需要和任务有关,既可以在职务范围内又可以在职务外明确提出。由于邵某的身份所在,他非常清楚美的公司街招的目的、要求、用途,无需特别向邵某直接交待。因其本职工作就是图纸设计员,且邵某在设计中享受了单位为其提供的工作条件,使用了美的公司的纸张、工具、参阅了美的公司的有关资料,美的公司的职工也多次为其创作的作品提出修改意见等。这充分体现了邵某的作品是在本职工作范围内的活动,其创作的作品是从事本职工作的结果。笔者认为邵某的作品应为职务作品,在著作权范围内属名为邵某,其他权利和责任为美的公司享有。但该作品已进入商标领域,其权属应为美的公司所有。
三、从邵某的创作行为开始到纠纷发生时的法律适用
  本案邵某创作作品的时间为1980年,美的公司将该作品注册商标的时间为1981年,本案纠纷发生的时间为1997年12月。该纠纷适用什么法律,如何适用是本案审理认定的难点,也是审判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本案无论是在审判过程中,还是本案判决后,均出现二种截然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事实发生在1980年,著作权法实施于1991年,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是现行法不具有溯及力。著作权法不能作为本案纠纷的依据。只能按照双方当事人明确的权利义务和民法通则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来处理。另一种观点,著作权法规定,‘公民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的终生及死后五十年’。本法还规定,‘著作权人和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在本法施行之日尚未超过本法规定的保护期的依照本法予以保护’。这一规定应理解为,只要作者的著作权在保护期内,发生的纠纷均应适用著作权法,受著作权法保护。本案作品创作于1980年,保护期尚未超过,应适用著作权法。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为什么本案对适用著作权法有如此的分歧,主要是对著作权法第55条第2款的规定理解不同。著作权法规定,‘本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行为,依照侵权行为或者违约行为发生时的有关规定和政策来处理’。笔者理解为:1?本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依照当时的法律法规;2?对本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行为一直持续到本法施行后,应适用著作权法;3?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可分为已经发生、正在发生和持续发生,在此阶段被侵权人均可在诉讼时效内的任何时候起诉,法院可适用当事人起诉时或立案时的法律法规;4?如侵权行为是持续性发生,无论发生在著作权法施行前或发生在著作权法施行后均可适用纠纷发生时的法律法规。因为著作权人有一个法律赋予的特别保护期,无论侵权行为发生在什么时候,只要著作权人的保护期未过就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本案邵某的作品是1980年创作,美的公司1981年开始使用至今,至当事人起诉时的1997年12月,侵权行为仍在继续。可以讲该侵权行为最早发生在著作权法施行前的1980年,也可以讲该侵权行为直至当事人起诉尚未停止。因此对本案的法律适用可以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196条的规定。该规定指出,‘1987年1月1日以后立案受理的案件,如果民事行为发生在1987年前,适用民事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当时没有具体的法律、政策的规定,可以比照本法处理’。依照适用民法通则的原则,本案的民事行为发生在著作权法施行前,当时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纠纷又发生在著作权法施行后,同样可以比照著作权法来处理。依据著作权法调整不等于同意美的公司未与邵某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著作权的转移,该作品的著作权归邵某享有的观点。因为现行的法律与十七年前的现实生活不一样。1980年,著作权转移无法可依,当事人又没超前的法律意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有多少企业或多少人会与设计人签订书面合同。本案当时邵某只知道街招是有偿的,选中后会领取价值250元的风扇。美的公司只知道选中了邵某的作品兑现了风扇,即取得了作品的权利。这就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认为双方履行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即了结了此事。在审判实践中如果一定要双方当事人在十七年前就按照十七年后的法律规定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著作权的转移,否则就是侵权是不合情理显示公平的。虽然双方未签订合同,但双方履行的法律事实是真实的客观存在的。所谓的法律事实是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根据和原因,法律事实与一定的法律后果相联系。法律事实又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有关,客观存在的法律事实只能来自于主观中,未表现出外界的不能成为法律事实。本案的法律事实为邵某身为美的公司的图纸设计员向美的公司交付作品,美的公司未决定接受前,著作权归邵某。美的公司选中邵某的作品给予风扇后,该作品的著作权自然转移给美的公司,双方无需签订书面合同来明确。因为法律规定职务作品的权属应为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享有。职务作品具有排他性,包括作者本身的权利也要受到一定限制。这种限制体现了著作权法立法的意义和立法的精神。目的是为了保护作者与单位的利益,公平公正分清作者与单位的权属问题。如果按另一种意见,双方当事人没签订书面合同,美的商标的著作权归还邵某的话,邵某随时随地可以要回和控制美的商标图案,期满后又可以重新作价许可或转让另一个企业使用。那么会使国家和企业面临着巨大的损失。目前,国内的企业不只是美的公司一家,而是代表了一些企业或享有知名商品的老牌企业。如果适用法律不当,会造成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属的混乱,阻碍知识经济的发展。
  (作者单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涂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纳入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当涂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纳入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3年第20号》

马政秘〔2003〕35号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当涂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纳入
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当涂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纳入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十月十三日


当涂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纳入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为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增强基本养老保险的保障功能,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皖政〔1997〕63号)和省劳动保障厅的部署,从2003年1月1日起,当涂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纳入市级统筹。为规范市级统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统一制度
当涂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纳入市级统筹后,均执行《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印发马鞍山市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马政〔1998〕7号)和《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马政办〔2002〕40号)等相关配套政策。
原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实行系统统筹的行业,仍按省有关规定办理。
二、统一标准
(一)缴费费率。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现行费率,均按全部职工月缴费工资总额的20%执行。
职工个人费率,按本人缴费工资的7%执行,以后按规定统一调整。
自由职业者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费率为20%。
(二)缴费基数。企业以全部职工月缴费工资之和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职工缴费工资按国家统一规定,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超过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养老保险实际缴费人数不低于参保人数的90%。
(三)给付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统一按省、市规定标准计发养老金。
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职工,按养老保险政策规定进一步规范统筹内养老金支付项目。
以后年度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调整范围、标准和时间按省、市规定办理。
三、统一管理
实行市级统筹后,当涂县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隶属关系不变,养老保险业务实行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市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双重领导。
(一)基础工作管理。全市统一规范业务管理制度、财务会计制度、统计制度、办事程序,统一制定相关的帐、表、卡、册,统一确定企业和职工的编码,统一指导计算机硬件、软件的开发、应用和人员培训等,逐步实现市、县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联网。
(二)业务管理。养老保险业务由市、县分级经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立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制度和评比奖惩办法,按年度下达考核目标任务。对养老保险基金征收、支付、清欠、扩面、基金的专款专用等情况,采取月报、季查、半年考核、全年总评的方法,严格考核、兑现奖惩。当涂县纳入市级统筹后,职工退休仍按现行规定审批;市劳动保障部门定期对当涂县审批的退休事项进行检查,对不符退休政策规定的,不列入统筹支付。
(三)基金财务管理。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养老保险基金支出专户”,财政部门开设“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基金余额除留足两个月的支付周转金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专户,不得将基金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
(四)社保经办机构经费管理。市、县社保经办机构的经费由市、县社保机构分别编制,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复核,由市、县政府批准后,分别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四、基金预算与调剂
实行市级统筹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收与拨付由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经办业务实行分级负责、分级核算。
实行市、县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市、县分别编制养老基金收支预算,预算以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为目的,以省、市下达的养老保险征缴、清欠、扩面等各项目标任务为依据。预算安排的基本要求是:养老保险费征缴率达92%以上,养老保险实际缴费人数不低于参保人数的90%,养老保险历年欠费清欠率达30%以上。县级财政要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集资金,逐步加大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投入。上级安排的定补资金及县级财政安排的养老保险补助资金均作为收入项目列入当年预算。
实行养老保险工作目标考核制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按年度考核当涂县养老保险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以及县级财政对养老保险补助资金落实情况,核实当涂县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及相关情况,在当涂县完成市劳动保障部门下达的目标任务、按规定执行年度预算及县级财政对养老保险补助资金落实的前提下,县级养老保险基金年度收支缺口由市级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调剂补助50%。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